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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和创业精神,指导学生
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使优秀的创新人才、创新成果脱颖而出,学院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的主要来源:
(1)各级财政拨款;
(2)学费收入;
(3)企业资助;
(4)社会捐赠;
(5)其他可用于创新创业的资金。
第三条 资金使用遵循“统一规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学院书记任顾问,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就业的副院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党委成员任副组长,成员由就业处、教务处、科技产业处、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部、团委的相关负责人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审议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年度规划和基金使用的年度预算;
2、审议扶持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3、研究扶持资金管理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就业处,由学院就业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提出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年度规划和基金使用的年度预算;
2、制订扶持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3、进行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组织发动和实施督查;
4、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基金项目进行评审、验收和成果认定;
5、进行创新创业活动年度总结;
6、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比表彰。
第六条 各系成立系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小组,负责本系相关项目的组织、指导、推荐、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系主任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担任副组长,相关专家学者和辅导员组成,系书记担任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资金扶持的形式和标准
第七条 扶持资金以“立项资助”和“成果奖励”两种形式重点对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及成果进行资助和奖励。
第八条 创新项目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探索性、可行性的项目。主要包括:生产工艺革新、工作流程优化、管理创新、产品研发和改造、各类专利以及其他有价值的创新研究与实践项目。
第九条 创业项目分创业计划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项目的产品或服务要求具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创新项目和创业计划项目的立项资助,分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三类,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重点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重大项目的资助金额由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以“暂借款”的形式资助,一般每个创业项目资助不超过5000元,对投入资金较大的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在做出相关的风险分析后决定资金的调配,原则上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立项项目成果可以代表学校参加校外竞赛,如“挑战杯”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高职高专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多媒体设计竞赛、程序设计竞赛、电子商务竞赛等,获奖项目的可以获得学校的奖励。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第十三条 资助采用项目立项申报制度,遵循“自主申请、公平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正式在册的学生在项目入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后,皆可向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项目资助申请,并按规定填写《永州职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并提交。
第十五条 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个人不得一次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第十六条 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资助项目。
第十七条 每个项目都要进行一次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填写《白小姐玄机独家资料创新创业扶持项目考核自评表》,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学院组织专家和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对取得阶段性成果和存在问题要高度重视,及时整改。中期检查不合格者,终止项目资助。
第十八条通过专家组验收,视为项目结题。由项目主持人填写《大学生创新活动扶持项目结题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
第五章 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资助经费必须合理使用。主要应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与研究项目相关的图书资料、复印、耗材、测试分析费等费用;调研过程中必须的差旅费用;教师指导费用(不超过总额的25%)等。
第二十条 项目资助经费按“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签署合同项目开始实施拨付50%,项目顺利结题拨付剩余款额。
第六章 成果认定
第二十三条 学院每年举办一届大学生创新成果展,资金扶持项目和其他创新成果都可以参加展示。成果展评选优秀创新成果,并评选优秀指导教师和优秀组织单位,学校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成果认定的依据:
1、项目结题报告和总结材料;
2、竞赛获奖证书或文件;
3、发表学术论文的正式刊物;
4、各类专利证书;
5、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第七章 基金监督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转让及用于其它方面,如有违反,终止拨款,追回原有资助款额,且项目负责人二年内不得再申请新项目。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立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将项目进展情况及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以文字材料报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负责人需对基金项目的目标、进度进行调整或撤消,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八条 基金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需上报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等主管部门。并接受浙江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专项扶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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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О一七年一月五日